病人自主§1 年滿18歲的約定-預立醫療決定

「18歲能夠作甚麼約定?」

◆本文與林依晨的關係(沒有)

被譽為「零負評女神」的藝人林依晨在112年下半年推出多部新作,
引起粉絲影迷廣大迴響的程度,
不亞於林依晨出道之代表作─《18歲的約定》,
當初這部電視劇討論度非常高,
林依晨飾演一名17歲的高三女生夏曉彤,喜歡上學校老師何帆並展開追求,
師生戀的劇情也引發社會關注討論,
這個回憶殺啟發了筆者,
決定要來跟大家討論一下,究竟「18歲能夠作甚麼約定?」

◆法律對於「人」的分類

《民法》有這樣的規定:「滿十八歲為成年」、「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,無行為能力」、「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,有限制行為能力」

因為我們的日常生活會作太多法律行為
(從走出家門開始,買早餐/咖啡/股票(咦)、搭公車捷運等等,都是),
所以能不能有效的作法律行為,對日常生活影響程度是超乎你我所能想像。
用《買手機》為例子,
最新款的IPHONE 15售價3萬7千元起跳(好貴)(但不是重點),
法律認為一個成年人,身心理都足夠成熟,
可以判斷甚麼事情是能/不能作的,作了以後也會(應該)為自己的決定負責,
因此便賦予一個成年人「完全行為能力」,
意思是可以獨立作有效的法律行為,
更好理解的說法是:不用經過父母同意了。

那法律如何評價未成年人的法律行為呢?
考量到說到這裡還沒進入主題,可能已經有人準備要關掉網頁了,
簡單用一個表格跟大家說明:

◆民國112年民法規定的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

值得一提的是,在今年(112)年以前,
民法規定「20歲」才算成年,
但是這個規定是從民法最初由國民政府頒訂的時候(民國18年)就存在的,
堪稱活化石法條(?),
考量各民主國家都是以18歲成年,
另18歲成年應也符合當今我國青年身心發展現況,
政府就從善如流的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。

◆年滿18歲的約定─預立醫療決定

回到主題,
按照新修民法,除了曉彤終於可以在18歲時實現跟何帆的浪漫約定,
對於一個18歲的成年人,
還能作一件同屬「人生大事」的決定─「預立醫療決定」。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第8條: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,得為預立醫療決定,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。

民國108年正式上路的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,
是我國第一部以「人」(尤其是接受醫療相關行為之人)為主體的醫療法規,
賦予我們在醫療過程享有「知情」、「選擇」、「決定」等自主機會。
病主法第8條所稱「預立醫療決定」,
就是指在意願人還能清楚表達意願的時候,
自己決定人生最後一哩路怎麼走完,
具體來說,意願人藉由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,
事先表達其個人所期待的臨終醫療照護模式,
以備在日後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,
讓親友、醫療院所及醫師尊重意願人的自主選擇。

因為醫療決定書的簽署屬於重要的法律行為,
病主法明文規定須「具完全行為能力」之人才可以簽署,
對照新修正民法,只要年滿18歲的成年人,
就可以預立醫療決定,
對人生大事自主。
另外病主法明定預立醫療決定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,
所以如果簽署後某天,對於人生有不同的想法,隨時能夠改變心意。

總之病主法是以保障「自主」權為最高立法宗旨,
只要還能夠清楚表達意願,
自然以意願人最新的想法為主。

歲末將至,筆者祝大家都能年年健康、頭腦清晰!

(本文作者為執業律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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